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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4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謝宛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2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1
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5757-1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