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謝宛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46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