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4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佳宬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劉玉枝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110年12月20日
743,670元
CP0000000
佳宬電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