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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李世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29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9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附表:                                              110 年度催字第229 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雷賽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啓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行
110年5月5日
97,415元
0000000
李世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