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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賴文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9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2月7日屆滿(111年1月29日適逢年節補假,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數
股票號碼
張數
1
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1,000
96-ND-0000000
1
2
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1,000
96-ND-0000000
1
3
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1,000
96-ND-0000000
1
4
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1,000
96-ND-0000000
1
5
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1,000
96-ND-00000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