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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友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 除權判決,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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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