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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九榮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訓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逸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216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10 月4 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10 年度催字第21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附表: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九榮五金有限公司莊訓烺
上海銀行觀音分行
110年8月13日
203,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