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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楊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0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2月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001
冠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李羿溱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
110年2月9日
17,820元
AJ○○○○○○○
楊淑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