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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聯達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玉 
代  理  人  許字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7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01
蔡忠俊
桃園市龜山區農會
110年8月15日
 225,892元 
FA0000000
聯達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