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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王思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26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現代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台企銀行北桃園分行
民國110年8月31日
新臺幣160,413元
EF0000000
王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