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啟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催字第235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0年10月22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