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陳志能
代 理 人 陳姝妤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催字第246號
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股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1日屆滿(因其末日111年2月26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股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