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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張瑟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逸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5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10 月27 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25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附表:
支票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遠翔通訊事業有限公司  王前鵬
聯邦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
110年9月30日
94,4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