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事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嘉明工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如卿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
異議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異議意旨
略以:
相對人前就
兩造間
債權債務聲請
假扣押,經本院110年度全事聲字第12號裁定(下稱
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後,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818號提存事件(下稱系爭提存事件)提存
擔保金新臺幣800萬元(下稱系爭提存物),並經本院110司執全字第117號執行事件執行假扣押
異議人財產在案。
嗣相對人撤回
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並向本院聲請返還系爭提存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
聲請人已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並定20日以上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異議人行使權利而異議人
迄未行使,故以原裁定准予返還系爭提存物予相對人。然原裁定雖認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
惟相對人對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及其坐落之基地即同段643地號土地之持分(下稱系爭房地)所為之
查封登記迄今尚未塗銷,
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二、
經查,相對人已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異議人行使權利而異議人迄未行使
等情,業經原審調卷審認
無訛,異議人雖主張系爭房地仍經
查封登記中,而認上開本院假扣押執行程序並未經相對人撤回
云云,惟稽以異議人所提系爭房地之地政登記謄本,系爭房屋目前所受之查封登記,
債務人並
非異議人,且係其他法院之執行事件所為,與本院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
無涉,是異議人
顯有錯認,其聲明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
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