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10044號
債 權 人 日商第一施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1年8月29日以本院108年度破字第19號、第21號、第22號裁定宣告破產,本件債權發生於
相對人破產宣告前,為破產債權。按破產債權
非依
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
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
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
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
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
參照)。故本件聲請,非依破產程序,逕以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