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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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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促字第 100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0044號
債  權  人  日商第一施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崎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1年8月29日以本院108年度破字第19號、第21號、第22號裁定宣告破產,本件債權發生於相對人破產宣告前,為破產債權。按破產債權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聲請,非依破產程序,逕以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