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1039號
債 權 人 鑫銘金屬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展明齒輪股分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展明齒輪股分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42,163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或不含稅?應提出銷貨金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如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三、經
債務人簽收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
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