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11151號
債 權 人 炎黃神農生藥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商鴻貿易有限公司、錦順貿易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商鴻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商鴻公司)、錦順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錦順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
戶籍謄本,亦未敘明本件究係請求給付票款或貨款?若係請求給付票款,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並提出載明票號、票面金額、請求金額、
發票日、到
期日、提示日之支票附表;若係請求給付貨款,應分別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521,120元、808,835元各如何計算而得之完整「銷貨應收帳款明細表」、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
暨發票、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與銷貨應收款明細表或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已屆
兩造約定給付貨款日期、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嗣債權人雖具狀變更聲明暨陳報部分釋明文件,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商鴻公司給付票款521,120元,其中票款200,495元(另請求年息6%)未提出退票理由單,且對商鴻公司、錦順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係自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均未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又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錦順公司給付貨款602,680元,其中459,755元所提出之發票買受人商鴻公司與對帳單客戶名稱錦順公司不符,其中142,925元亦未提出與金額相符之發票。
支付命令制度之設計乃採書面審理,債權人補正資料不完整,亦未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自無從依支付命令程序僅憑債權人單方之主張及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即遽予認定。綜上,本件支付命令依債權人之主張、請求及釋明文件觀之,其釋明顯未完足,是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