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11806號
債 權 人 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士威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鴻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長鴻公司積欠自民國110年9月至10月之貨款餘額新台幣490,183元尚未給付,故請求債務人長鴻公司給付該貨款本金及利息。
惟依債權人優士威公司提出催告債務人長鴻公司之存證號碼000933號
存證信函內容觀之,債務人長鴻公司爭執債權人優士威公司交付之加工料號M00-0000-CX及D00-0000-CX(生產週期2145)PCB板,於110年11月18日發現有壓合氣泡瑕疵而需報廢,經通知債權人優士威公司,業由該公司員工取回確認,並請其派員至債務人長鴻公司協調及確認扣款事宜等語。細繹債權人優士威公司提出之釋明文件,足認
兩造爭執之關鍵在於債權人優士威公司交付之
系爭加工材料是否不符合約定之規格及功能,致債務人長鴻公司受有損害及扣款是否有疑義。
惟支付命令制度之設計乃採書面審理,非僅憑債權人單方之主張及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即得遽予認定。綜上,本件支付命令依債權人之主張、請求及釋明文件觀之,其釋明顯未完足,是其聲請
於法不合,自應駁回。至兩造間關於系爭加工材料瑕疵
與否、扣款是否有疑義之爭執,仍應由債權人另循訴訟程序辦理或其他
法律程序救濟,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