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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促字第 118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1806號
債  權  人  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璩澤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士威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鴻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長鴻公司積欠自民國110年9月至10月之貨款餘額新台幣490,183元尚未給付,故請求債務人長鴻公司給付該貨款本金及利息。惟依債權人優士威公司提出催告債務人長鴻公司之存證號碼000933號存證信函內容觀之,債務人長鴻公司爭執債權人優士威公司交付之加工料號M00-0000-CX及D00-0000-CX(生產週期2145)PCB板,於110年11月18日發現有壓合氣泡瑕疵而需報廢,經通知債權人優士威公司,業由該公司員工取回確認,並請其派員至債務人長鴻公司協調及確認扣款事宜等語。細繹債權人優士威公司提出之釋明文件,足認兩造爭執之關鍵在於債權人優士威公司交付之系爭加工材料是否不符合約定之規格及功能,致債務人長鴻公司受有損害及扣款是否有疑義。惟支付命令制度之設計乃採書面審理,非僅憑債權人單方之主張及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即得遽予認定。綜上,本件支付命令依債權人之主張、請求及釋明文件觀之,其釋明顯未完足,是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駁回。至兩造間關於系爭加工材料瑕疵與否、扣款是否有疑義之爭執,仍應由債權人另循訴訟程序辦理或其他法律程序救濟,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