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11855號
債 權 人 威慶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龍潭營業所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規定,就
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須簡要敘明人、事、時、地,並說明是否已為對待給付(
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欄位空白)。
二、債務人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龍潭營業所」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四、表明明確之請求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利息?或自民國111年8月31日起算?僅能擇一起算利息。如請求自111年8月31日起算利息,應釋明其依據)。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