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1192號
債 權 人 冠意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竹軒冷凍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竹軒冷凍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張靜儀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
經查竹軒冷凍行為獨資組織類型,故請更正債務人為「張靜儀即竹軒冷凍行」。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