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1196號
債 權 人 能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
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662,185元如何計算而得?
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
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
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
上開明細表
所載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
四、請重新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須送達債務人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
住所〈公司法第28條之1
參照〉)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