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133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奇益搬家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奇益搬家物流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院增曜111年度司執字第45818號
強制執行程序中,薪資
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
暨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請提出送達回執)。
三、
第三人林鴻宇自民國111年1月
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或在職證明)。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奇益搬家物流有限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