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1569號
債 權 人 宏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台灣創意市集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灣創意市集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
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552,685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完整之「銷售停車場設備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約定總價款、約定各期應付款等。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受領
上開明細表
所載設備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
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