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1630號
債 權 人 康曦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張建忠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經
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七、其
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第416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查
兩造就本件請求業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動法庭調解事件中成立勞動調解筆錄在案,此有債權人提出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動調解筆錄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
上開調解內容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自不得再以同一請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另債權人既已成立調解,自得據調解筆錄逕行聲請
強制執行,毋庸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