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1969號
債 權 人 忠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銀航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銀航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說明:報價單左下方,「3万付現,6/17柯智文」之文字,究係何人書寫,當時之約定為何?
三、重新提出經
兩造簽章
系爭工程之「完整」工程報價單影本(報價單下方載明:雙方簽章後,視同合約)。
四、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1、單純拖賴?2、工程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之品質?3、逾期完工、
相對人要求科處
違約金?4、其他原因?
六、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或
抗辯。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