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1970號
債 權 人 捷焱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羅仁健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
系爭土地」已完全清空點交完畢,且所有租金、費用已結清之證明文件(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
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
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