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1970號
債 權 人 捷焱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羅仁健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羅仁健之最新
戶籍謄本、經債務人簽章確認「
系爭土地」已完全清空點交完畢,且所有租金、費用已結清之證明文件(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
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
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經本院民國112年3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