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2035號
債 權 人 桃德傢俱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洪東敏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經
兩造簽章之追加「室內設計裝潢工程
承攬合約書」(下稱
系爭工程)之「完整」追加工程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載明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之「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確認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提出「系爭工程明細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認可之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與發票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影本。
六、請債權人具狀敘明:
㈠、兩造約定之系爭工程總價計新台幣1,150,000元,債權人請求之金額究係系爭工程之驗收完成款或尾款?或何一期工程款?
㈡、兩造約定之系爭工程項目、施工
期間之起
迄及範圍為何?究係以工作天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
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債權人請求金額)之原因為何?
七、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