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2971號
債 權 人 東明彩印紙器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提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捷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經債務人安捷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安捷公司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