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3255號
債 權 人 世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 三、請敘明
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015,523元如何計算而得
?並請提出完整之「運送貨物與應收帳款明細表」,
明細表應載明各次運送日期、收受貨物人受領貨物日期
、運費金額、債務人已給付金額、未給付金額、總金額
等,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
上開明細表
所載運送貨物經收受貨物人簽章確認已受領
系爭貨物之簽收證明書影本。
五、請提出與上開明細表所載內容及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
票影本。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
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