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3473號
債 權 人 丞恩國際蔬果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峯榮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688,902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四、已終止
兩造間加盟店合約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終止函後,「仍違約經營與【圭記】忠貞店蔬果業務相同之蔬果業務店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