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3478號
債 權 人 永茂環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376,357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載明清除廢棄物之地點、約定計費方式、數量、金額、總金額,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五、債務人簽章確認
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八、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1年3月12日起算之依據。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