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3553號
債 權 人 堃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金鴻國際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金鴻國際商務有限公司(下稱金鴻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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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
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73,805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完整之「清除處理廢棄物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次清除處理日期、項目、地點、單價、數量、計費方式、總金額等,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金鴻公司簽章確認
上開明細表
所載內容均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