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3555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官惠真即新創客家美食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創客家美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官惠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
上開發票及應收帳款明細表
所載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