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359號
債 權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東禾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東禾環保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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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14日、同年月28日111年度司執字第5836號之薪資
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送達回執」或類此書面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
第三人林廣珅自111年1月至同年12月底止,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