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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促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59號
債  權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東禾環保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東禾環保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14日、同年月28日111年度司執字第5836號之薪資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送達回執」或類此書面文件,復未提出第三人林廣珅自111年1月至同年12月底止,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