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359號
債 權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東禾環保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提出東禾環保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14日、同年月28日111年度司執字第5836號之薪資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送達回執」或類此書面文件,復未提出第三人林廣珅自111年1月至同年12月底止,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