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3730號
債 權 人 洲宇木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志元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志元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馬日良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併請更正債務人為馬日良即志元工程行。
二、請敘明
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1,392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
上開明細表
所載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簽收證明書影本(出貨單應經債務人簽收)。
四、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
明文件影本(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計算利息)。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