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3877號
債 權 人 史柏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眾翔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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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
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8,476,139元如何計算而得
?並請提出完整之「加工物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
表應逐月分列,載明110年1月至11月各月份加工日期、項目、單價、數量、總金額等,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眾翔公司簽章確認已受領
上開明細表
所載加工物並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加工物屬精密度高之物品,不得以簽收單代替驗收合格證明)。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眾翔公司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