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41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樺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滄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伍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參拾參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及其中壹佰參拾陸萬陸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