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4413號
債 權 人 台灣東方馬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宇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浩宇騰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
聲請狀所附訂單、請款單、發票所示之貨物(簽章受領單應載明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總金額等),且已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存證號碼000154號
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併請寄至債務人浩宇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戶籍址),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聲請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