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4469號
債 權 人 宜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相對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075,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
債權明細表。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等。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
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七、具狀敘明:債務人拒付保全費用之原因為何?是否債務人對
債權人保全服務契約之履約情形,有瑕疵或品質不符約定之抗辯?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