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4853號
債 權 人 湘鄉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江湖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預借薪資亦或請求票款?
㈠若係主張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預借薪資時,所簽章之借款憑條或類此書面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預借薪資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並由其簽收證明。
3、具狀說明債務人何時離職及離職前始終未清償
上開預借薪資。
4、依
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㈡如係請求票款:
1、表明
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2、具狀表明為票款請求。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