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5113號
債 權 人 上海弘森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振亞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債務人振亞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316,808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列名請求項目、金額、總金額等,並提出與各項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等。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