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5114號
債 權 人 京暘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許明郎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請具狀敘明債權人依
兩造簽署之貸款委託代辦契約同意書(下稱
系爭同意書)第七條,債權人代債務人申請貸款之銀行名稱及其經濟部公示查詢基本資料,並提出該銀行核准債務人貸款之蓋用銀行大小章或印信之通知書等影本。
四、請具狀敘明
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10,00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及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