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5114號
債 權 人 京暘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許明郎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提出許明郎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亦未敘明債權人依兩造簽署之貸款委託代辦契約同意書第七條,債權人代債務人申請貸款之銀行名稱及其經濟部公示查詢基本資料,並應提出該銀行核准債務人貸款之蓋用銀行大小章或印信之通知書,復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10,00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應提出計算明細表及其依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嗣債權人雖具狀補正部分釋明文件,
惟債權人提出之二胎-委對保注意事項,係提供不特定之任何人申請二胎貸款之例稿,不足以證明債權人已代為申辦貸款完成,不符合請求
報酬之要件。綜上,債權人就
上揭事項顯未依
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
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
適法,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