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5306號
債 權 人 承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瑞勝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重新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規定,就
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須簡要敘明人、事、時、地,並說明是否已對待給付,
暨請求權基礎(買賣或
承攬,亦或兩者之
混合契約)之請求,同時檢具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如經
兩造簽章之契約書或類此之書面)。
二、債務人瑞勝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147,0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或不含稅?應提出銷貨金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或加工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如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又請求金額147,000元是否全部係成品價金?亦或包含模具費用?若是,應提出與模具費用相符,且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四、經債務人簽收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