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5465號
債 權 人 汎揚門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敏瑄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向債權人購買含安裝玄關門之契約書或類此書面影本。
四、請提出
系爭玄關門安裝成日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五、請提出與
上開契約書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等影本。
六、請具狀敘明債務購買並安裝玄關門,
兩造約定總價若干
?已付若干金額?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