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5591號
債 權 人 賴福照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正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民法第478條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借貸
期間自民國106年9月12日起六年,
迄民國112年9月11日始告屆滿,且無加速條款之約定,尚未屆滿清償期,是債務人於清償期未屆至前尚享有
期限利益,則債權人請求清償尚
未屆清償期之借款,顯與前開規定有違,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不合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