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56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沅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沅興工程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廖文欣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發文日期民國111年2月22日107年度司執字第6316號之「完整」薪資
扣押命令影本。
三、請提出前項薪資扣押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送達回執」影本。
四、請提出
第三人林志堅自111年1月
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
五、請提出存證號碼000994號
存證信函經債務人收受後之「
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