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5797號
債 權 人 順強工業社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779,1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五組模具之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各組模具之訂購單號、約定總金額、約定各期進度及已收金額、已行進度及未收金額等】。
三、債務人誼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章確認:1、虹膜前框軟墊2、虹膜下蓋3、虹膜上蓋等三組模具確認書。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