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6076號
債 權 人 義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278,25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載明運送貨物之種類、重量、數量、受貨人、運送地點、運費金額含計費方式、總金額,並依序檢附受貨人簽收之送貨單】。
三、債務人簽章確認
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